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问题一审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有所为,根据杨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定杨征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陈述出借人红不同意杨以个人名义借款,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对出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二杨征有转交了红云公司的借条也将红云公司的开户行账户转交这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代表的是红公司结合红云公司琴、之间的紧密关系明宏借款之前杨与彭琴就有多合作关系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红对杨征有这一种转交借款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的也就是明宏不会想到杨征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彭琴,就是红云公司。三明杨征有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证明明红所的对象是红云公司,并且这也同印证了明红完成了的义务,从借贷的动意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意的,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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