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走群众路线,集中各方面智慧,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政权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对于立法工作来说,实行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首先,立法的过程是作出国家重大决策的过程,是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国上下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的过程。立法往往涉及国家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的、长远的利益,关系到国家各项事业能否兴旺发达。没有群众路线和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就难以保证立法性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其次,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现了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群众的智慧,取得多数人的一致意见,才能更好地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因而才能够使立法得以顺利实施。再次,立法是一项十分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要求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有涉外内容的还要符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同时,法律本身还要准确严谨、言简意赅。一项立法,往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涉及不同学科。因此,仅仅依靠少数立法者或立法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群众路线,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再高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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