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开始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林某某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终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某、杨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耿某经营家庭作坊是错误的,耿某是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某某某某富车辆配件厂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非营,将杨某列为赔偿义务人没有法律依据;(二)耿某不是火灾事故的责任人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鉴定程序和结论错误的评估确定的火灾损失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进行评估和鉴定。综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案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杨某和耿某是否应当共同承赔偿责任的问题某某某某某某镇小河康富车辆配件厂属个体工商户,尽管承租人和经营者是耿,但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应当以家庭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况且杨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参与家庭作坊的经营,故二审判决和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杨某是否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消防部门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起火点在耿某经营的家庭作坊,原因主要是耿某在家庭作坊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且耿某使用租赁房屋从事喷漆,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审核验收,耿某在主存在重大过错,故耿某的家庭作坊引起火灾导致相邻的张某财产损失由耿某承担。二审法院考虑租赁某经营的是易燃易爆物,且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张某本身经营的场所也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故张某对损失的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二审判决责任分配恰当。(三)关于鉴定程序和结论是否错误的问题。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合法价格鉴定资质的其次鉴定程序启动前一审法院依法通知耿某参加火灾现场勘察及评估,但耿拒不参加。故某某市价格认证心结合一审法院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及物品清单进行现场勘察、市场调后作出了价格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一审中鉴定员亦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耿、杨虽对鉴证结论提出了异议也申请重新鉴定,但耿、杨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故二审依该鉴证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耿某、杨某要求重新评估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耿、杨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综上,耿、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再审申请。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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