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审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征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征有,根据杨有的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定杨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陈述出借人红不同意杨征有以个人名义借款,明红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借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二杨转交了红云公司的借条也将红云公司开户行账户同时这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杨征有代表的是红云公司结合红云公司彭霞琴、有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明借款之前杨征有与彭霞琴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有这一转交借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的,也就说明不会想到杨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彭霞琴,就是红云公司三明红依据有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进去了,这再一次明红所的对象是红云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明红完成了出的义务,从借贷的动意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的,并不是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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