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8月15日生,汉族,系被害人王某之子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甲父亲。
被告人冯某,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5月30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孙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杨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人冯某及其指派辩护人孙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被告人冯某被害人王某乙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与前离婚后王某乙共同生活2015年2月,被告人冯某发现王某乙与他人发生关系并产生感情,曾多次劝说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王某乙的暂住某出租屋内,再次劝王某乙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乙后自杀的念头,遂用双手掐王某乙的颈部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系遭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写下遗书后本市公园内上吊自杀,因身体原因未能实现而放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证实述指控实,公诉机关当庭出了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宣读了证人朱某某、张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提出其在劝被害人王某乙与他人分手时并没有动手王某乙其与王某乙是相约自杀冯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冯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三、被害人王某乙和冯某系相约自杀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本院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因王某乙死亡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万元,死亡赔偿王某乙38万元,扶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王某乙5万元,共计4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王某乙2004年认识后开始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离婚后王某乙共同生活2015年2月,冯某发现王某乙与他人产生感情,曾多次劝王某乙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王某乙的出租屋内,再次劝王某乙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乙后自杀的念头,遂用双手掐王某乙的颈部王某乙当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系遭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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