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1999年8月15日生汉族系被害人王某乙之子。
法定代理人乙,吴父亲被告人冯某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孙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并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人冯某及其指派辩护人孙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王某乙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与前离婚后与王某共同生活2015年2月被告人冯某发现王某乙与他人发生关系并产生感情曾多次劝说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王某乙的暂住某出租屋内再次劝王某乙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后自杀的念头,遂用双手猛掐王某乙的颈王某当场死亡法医鉴定:王某乙系遭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写下遗书后至本市某公园上吊自杀,因身体原因未能实现而放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述指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经过等书证,宣读了证人朱某、胡某张某等人证言以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冯某故意非法剥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提出其在被害人王某乙与他人分手时,并没有动手打王某乙;其与王某是相约自杀冯某辩护人提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三、被害人王某乙和冯某相约自杀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本院附带民事诉讼被人赔偿王某死亡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万元,死亡赔偿王某乙38万元,扶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王某乙5元,共计4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被害人王某于2004年认识后开始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离婚后与王某共同生活20152月,冯某发现王某与他人产生感情曾多次王某与他人分手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与王某乙的暂住某出租屋内,再次劝王某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乙后杀的念头,遂用手猛掐王某乙的颈王某当场死亡。经鉴王某乙系遭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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