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20131125日晚被告人刘某在其租住的本鼓楼区幕府南路227号城市单身公寓320室内容留朱某、宗某、禹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刘某离开其租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南京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刘某等人的手机通话记录,房屋出租协议,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前科劣迹材料证人陈某某、朱、宗某某、禹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辩解,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第六十七第三五十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1126日起至2014524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录入鹿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听打了09分39秒;平均每分48字;输入原稿的 56.65%;听打正确率 88.51%
00:0000:00

打字吧的发展离不开你的支持,谢谢你的打赏!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