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一审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征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征有所为,根据杨征有的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定征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征有也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征有以个人名义借款,明红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借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二杨征有转交了红云公司的借条红云公司的开户行账户同时转交这更当事人相信征有代表的是红云公司结合红云公司彭霞琴、杨征有之间的紧密关系明宏借款之前杨征有与彭霞琴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征有这一种转交借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信赖的也就是说明不会想到杨征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彭霞琴,就是红云公司。三明红依据杨征有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户确实把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明红所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了明红完成了出借的义务从借贷的动意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认为本案的借款是合意的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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