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即我国的公民和组织进行一切活动, 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大家都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有法必依的方针, 我国宪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序言还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根据有法必依方针的要求和宪法规定的精神,守法的主体既包括了所有公民, 也包括了所有组织,如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守法的内容,既包括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宪法, 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包括宪法规定的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章, 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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