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罪犯江苏省某某市人。现在江苏省某某监狱服刑。
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318日作出(2008中刑一初字第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531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09刑终字第0085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某的定罪和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822日,本院作出2012刑执字第0551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9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11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1117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1211日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某、包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标准对罪犯陈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20107月入监,在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5月、20123月、20144三次到监狱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罪犯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观上认罪悔罪、服客观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某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412112033年610),剥夺政治权改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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