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世瞩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壮丽蓝图,激发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巨大热情,并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推向新的更高的历史起点。司法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据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庄严宣示。司法改革的动力来自波澜壮阔的社会实践。十年来,我国经济总量从世界第六位跃升到第二位,社会生产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迈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经济与社会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新的历史性变化,不同的经济与社会组织对现行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较多。在最近的一项媒体调查中,“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平正义”位列老百姓最期待改革之榜首。因此,推进公平正义不仅是现阶段改革重要的民意基础,也是改革的重要目标。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提到了新的历史高度,确立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新的部署与安排。一、“人财物统一管理”——司法体制改革迈出关键一步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十五年,解决司法的地方化问题第一次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而拉开了历时十五年的司法改革大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的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都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是,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使得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变成“地方”所属的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地方化”成为学界和社会民众诟病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理由。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判断权,它是国家宪法赋予司法机关对一切争议和纠纷依法进行终局裁判的专门权力,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此权力。如果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当具体个案中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公民个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就难以实现。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其突出的特点是平等和自由。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要求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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