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起诉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油的码头,并带被告人陶某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码头某某某河内排放污水沈某在王某的指使下又找到被告人向某,让向某驾驶油罐车运污水,被告人向某遂驾驶其油罐车将加工有限公司的生产性污水拖运至该码头,由被告人沈某、向某向某河内进行排放。
被告人陶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缴罚金,系初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是造成某河水体发黑发的原因之一故建议对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处理市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油的码头,并带被告人陶某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向某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违反国规定向水体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控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沈某、向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某能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王某、向某均能预全部罚金,被告人沈某能预部分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某、沈向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陶某辩护人提出的对陶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陶某不宜单处罚金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破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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