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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法乃是“以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准则”。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愿、平、等有偿、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民属于私法,私法自治为其一般原则。它规定了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应当尽快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合同法的制定。物权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漠视物权,以为有了有制,社会生产力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公有制的优越性在,它使人人在生产资料方面处于平等地位,消灭了剥削现象。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也中国人民长期斗争取得大成果。但公有制的具体制度如不完善,也可以使生产者与财产的距离拉远,可以使人们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因弱化,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造成生产力的破坏。我们不能搞私有化,因为这是对劳动者的大洗劫。而要坚持公有制,就必须用健全的物权制度来完善公有制,从而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晰不稳定,就很难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我国改革开放十六年来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权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物权法,从而调动起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富国家财产不断壮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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