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尤某某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 本院于2012829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某某独任审判于201211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12月1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两被告反诉原告委托理人冯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诉原告杨某某诉称交通公司系20046月由国有南京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公司2004成立注册资本3575万元认购公司1.5%的股份合计金额53.625万元9股东大会决议交通公司注册资本3575万增加7000万元按照杨某某持股比例经过公司配股杨某某持股增105万元2009股东某某公司时将其持股中的16.73万元转让杨某某200910交通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达11000万元此时登记杨某某名下股权数142.73万元其中21万委托持股交通公司在20049月注册资本增加后未更新换发股权证200911月杨某某离开公司交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强制要求杨某某退股由于对股权转让方面知识不了解20101028杨某某已与尤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某某签字时间为20101019日将持有股份合计53.625万元转让给尤某某20101028交通公司用杨某某签名与尤某某签订数额142.73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交通公司协议加盖公司印章全面主导施了作假行为未向杨某某任何说明使杨某某股权利益被侵害处于毫不状态杨某某作为公司股东享有同股同权而尤某某交通公司利用作假手法虚构股权转让事实严重损害了作为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故请求令杨某某尤某某于20101028日签订的数额142.73万元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确认原告杨某某作为交通公司股东身份发给股权证本诉被告交通公司辩称杨某某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所主张事实理由均是欺诈情节欺诈情节系可撤销除斥期间杨某某作为公司原注册股东参与公司改制过程并签具了公司章程股权管理办法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出资人持股数额实际出资额为准杨某某离开公司前其本人实际出资额为53.625万元交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杨某某并未增加出资股权证没有发生变化根据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杨某某只能在其实际出资范围内行使权利认为公司增加出资额其份额没有证据违反股权管理办法规定20101028杨某某与尤某某股东代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杨某某将其持有的交通公司股份合计金额53.625万元转让给尤某某同日杨某某与交通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交通公司支付杨某某各类补偿金16.13万元从此双方无任何股权转让纠纷上两份协议杨某某亲笔签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杨某某收取全部股权转让补偿款杨某某股东身份以及股权已经消灭杨某某现在反悔违反了禁止规则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隐名股东等问题工商登记时情况比较复杂登记在杨某某名下股份既有杨某某自己的也有隐名股东挂在名下的在股东公司内部关系上由于改制公司特殊性以及现工商登记制度的局限性导致股权登记实际股权不一致时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故20101028日签订数额为142.73万元协议是根据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变更股权登记手续而进行的技术性处理并有损杨某某实体权利不存在恶意串通综上杨某某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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