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 审:下面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交叉进行。现在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代: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被告答辩? 被代:对于租赁合同的事实无异议,对于租金部分被告认可从签订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从应该支付的租金开始到原告起诉之日期间,被告认可尚未支付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原告起诉的租金时间和计算方式。合同第一期为2011年8月18日签订,支付租金时间为2013年3月5日计算房屋租金,第二期合同为2012年2月7日签订,房屋租金起算时间为2013年6月8日,两期合同计算至2015年1月8日,两期合同未支付的总金额为200万元。2012年2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原告至今尚未向被告提供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据被告了解,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由于原告未提供房产证复印件,致使被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不能实现合同租赁房屋的目的,因此该租金不应支付。2011年8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该房屋有3次停电及房屋漏水,共计给被告造成损失80万元,该租赁房屋的房租应当扣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后才能支付。 审:原告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有什么质辩意见? 原代: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构成拒付租金的理由。 审:原告举证? 原代:提供 1、租赁合同2份; 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催款函; 3、催款通知书及信函,证明被告尚未履行租金给付义务; 4、计算清单,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被告所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是600万元,但是基于法律规定违约金高于本金,所以我方按照欠付租金的30%计算违约金; 5、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的租赁房屋是取得交付备案证书的,可以正常使用的。 原件经核对后返还原告。 审:被告质证? 被代: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明内容也无异议,对于计算的违约金有异议,本金应该将2012年2月7日签订的合同租金不应当支付。 审:被告解释下证据无名称不相符的原因? 被代:同原告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被告本人,第二,皇家一号是被告就2011年8月18日承租了原告的房屋后申办营业执照开办的娱乐会所,东方神韵是被告承租原告2012年2月7日的房屋后准备开办的第二家娱乐会所,并向工商部门申请了名称。 审:向被告释明,由于被告未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请求,因此本案中不对被告的反诉处理,被告另行立案处理,被告是否清楚? 被代:清楚。 审:原被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要求对原告发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是否给付过被告? 原代:没有给付被告的义务,如果被告需要知晓可以向其出示复印件。 审:法庭调查结束,原、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没有。 被代:同质证意见。 审: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依法判决。 被代:支持被告答辩,驳回原告诉请。 审: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可以。 原代:可以。 审:给予原被告双方7天调解时间,如调解不成本案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择期宣判,现在休庭。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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