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一审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征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征有所为根据杨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合意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定杨征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征有也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征有以个人名借款明红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这个意义明红是对出借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二杨征有交了红云公司的借也将红云公司的开账户同时转交这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征有表的是红云公司结合红公司彭霞琴、杨征有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明宏借款之前杨征有与彭霞琴就有多年的合作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征有这一种转交借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的是说明想到杨征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可以合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就是琴,就是红云公司。三明红依据杨有提的红云公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明红所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了明红完成了出借的义务,从借贷的动意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意的,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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