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一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出的解释,对整个司法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我国的司法解释工作基本上是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为弥补立法的不足而进行的司法解释工作的立足点基本上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为了使各级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法可依。而对于司法解释工作应遵循的规律,应的司法特殊性原则不太注重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形式、内容、效力等没有严格的规范目前司法解释的数量已经相当可观司法解释工作自身的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19976月公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是目前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的唯一成文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使用法律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在人民法院报 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今后的司法解释工作是一个必要的规范。问题是对于大量的若干规定施行前所作的三种形式外的司法解释是否仍然具有解释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但按照若干规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规定在该规定行前发布的不论以何种形式存在的司法解释只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就仍然具有解释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于那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审判业务庭作出的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如答复要的效如何看待这类文件有的也是发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司法文件选、经济审判文件选编等不同渠道予以公布的由于这类文件在效力上的不确定性实际上造成了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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