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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彭某借款6于当日立下欠条一张内容为:经切彭某人民币万元属实张某2012年4月30日。该笔借款后经彭某催讨未果,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归还彭某借款6万元诉讼费彭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向彭某借6万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彭某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某对该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彭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万元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经法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张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万元给彭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50元由张某负担,判后张某上诉至本院称,一、彭某与张某配偶李某合伙做生意彭某2011年11月4日陆续出资20万元,由张某配偶李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彭某20万元出资款后来由于生意失败生意亏损的41000元,双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李某陆续归还彭某出资由于张某夫妻缺乏沟通,还款过程中两人同时对彭某进行还款导致多还给彭某50200元,二、退一步讲即使如彭某所言,是张某向彭某借款6万元,根据还款收条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某也已经向其还款73200元13200元而不是彭某所说的还欠6,三、张某一审中为出庭应诉是因为彭某当时对张某谎称这件事在2012民法 二初字第1324号案中调解算了导致张某还款证据却未出示,某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受理费由彭某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是彭某与张是否存在6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彭某主向其借款6万元提供张某出具的欠条张某已确认欠条是其出具的,故认定彭某与张存在6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上诉主张6万元另案20万元投资款中的款项,其已经还清该6万元对于张某上意见,本院分析如下:一、当事人是彭某与李某张某与李某属于不同诉讼主体,张某上诉称涉案6万元,已包括在李某的款项中,与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不符合,二、张某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供的证据,已经过生效民事判决的审查且该生效判决已将张某的还款,作为李某归还彭某款项进行抵扣张某又将该生判决已扣除的还款作为本案中的还款缺乏事实依据,三、本案是彭某与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将李某与彭某之间的纠纷本案混为一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某提出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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