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1999年8月15日生汉族系被害人王某之子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父亲被告人冯某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孙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杨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人冯某及其指派辩护人孙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王某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妻离婚后与王某共同生活2015年2月告人冯某发王某乙与他人发生关系并产生感情曾多次说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与王某住某出租,再次劝王某乙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后自杀的念头,遂用双手猛掐王某的颈部致王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遭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写下遗书后某公园上吊自杀因身体原因未能实现而放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宣读了证人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此认为,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提出其在被害人王某乙与他人分手时并没有动手打王某乙;其与王某乙是相约自杀冯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冯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一定的过错被害人王某和冯某系相约自杀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本院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万元死亡赔偿王某38万元,扶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王某5万元,共计4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王某于2004年认识后开始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离婚后与王某共同生活20152月冯某发现王某与他人产生感情曾多次劝王某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与王某乙的暂住某出租屋内再次劝王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后自杀的念头,遂双手猛掐王某乙的颈部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系遭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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