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1999815汉族系被害人王某之子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父亲被告人冯某1960年108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530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12被逮捕现羁押南京市看守所指派辩护人孙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某故意杀人罪,于20151126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人冯某及其指派辩护人孙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04年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王某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与前妻离婚后王某共同生活2015年2被告人冯某发现王某与他人发生关系并产生感情曾多次劝说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29上午9时许,冯某在王某的暂住出租屋内再次劝王某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杀害王某乙后自杀的念头,遂用双手掐王某乙的颈部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系扼颈致机械窒息死亡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写下遗书后本市公园上吊自杀因身体原因未能实现而放弃,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经过等书证宣读了证人、胡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提出:其被害人王某乙与他人分手时并没有动手打王某乙;其与王某乙是相约自杀。冯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冯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三、被害人王某和冯某相约自杀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本院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因王某乙死亡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2万元,死亡赔偿王某乙38万元,扶养费3万元精神损赔偿王某乙5万元共计4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与害人王某乙于2004年认识后开始非法同居2006年,冯某离婚后与王某共同生活2015年2月,冯某发王某乙与他人产感情曾多次劝王某与他人分手并动手殴打王某乙。同年529日上午9时许,冯某在与王某的暂住某出租屋内再次劝王某与对方断绝关系无效后产生杀害王某后自杀念头,遂用双手掐王某乙的颈部致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系遭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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