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谢某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结婚后婚姻关系尚可,但长女后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程度,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经公安机关报案,并因伤到医院治疗为此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淡漠,对此被告均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和好希望本院据此准予原告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辩解意见孩子谢某乙应当跟随原告敖某生活为宜,孩子甲应当跟随被告谢某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双方互相不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一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三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孩子谢某乙跟原告敖某生活,由原告敖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谢某甲跟随被告谢某生活由被告谢某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谢某支付原告敖某车辆补偿款15000元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债务为谢某父亲,由被告谢某偿还驳回原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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