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一审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征所为,根据杨征有的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方签订的协议推定杨征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征有也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有以个人名义借款,明红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借的对象尽了审查义务杨征转交了红云公司的借条也将红云公司的开账户转交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杨征有代表的是红云公司,结合红云公司彭霞琴、有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明宏借款之前杨与彭霞琴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征有这转交借款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的,也就是说明不会想到征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彭霞琴,就是红云公司。三明红依据杨有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红所出的对象是红云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了明红完成了出借的义务借贷的动意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意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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