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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的关系,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曾多次作了明确阐释。江泽民同志指出:高度重视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没有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法建设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密不可分的。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社主义法制。”李鹏同志指:“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一套适合我国情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体系执行监督体系,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别要重视和抓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规范经济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前,在强调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放开搞活的时候,必须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加快经济立法。严格司法执法,保证整个经济活动健康运行。”乔石同志也指出:“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可能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法律作保障。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务必认识到法律建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极端重要意义,认识到法律对于发展市场经济所起的规范作用监督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他还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某种意义就是法制经济。全国人大要加快经济法,力争今后几年内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朱基同志指出:市场经济是规范化、法制化的经济,不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更不是分管什么就可以为所欲为,而是必须接受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约束,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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