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遵循的几个原则:符合审权运作特点,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必须充分考虑到依法性、独立性、亲历性的审判权运作特点。依法性是指审判的运作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就监督的事项而言,监督与被监督不是行政上的命令与服从上的关系,而是法律上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运行,无论是上级部门的监督,还是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限内行使监督权并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如果不能坚持一点,离开法律规范任意扩大监督权限,势必又回到领导上级说了算的行政化监督的老路上去。独立性是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经过改革,审判组织和审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独立刑事审判权、各审判业务部门相对独立,不仅为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创造了便利条件,而且使得权利责任主得以明,监督明确的对于与着力点,亲历性是审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官通过亲身参加评审,取诉讼各方的诉辩,对当事人各方的阐述和证人所证词进行距离判断,也就是司法理论上要求直接原则,有余个案千差万别,法律也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只有通过近距离判断,才会更接近客观事实,更可能达到公正,那种仅凭听汇报定案件审者不判,判者,都是违反审判规律的。这个特点要求司法监督在机制设置上应与之相适应,以确保监督的准备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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