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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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为黄某治病捐赠行为属为第三受益人,特定利益募捐合同关系,汝师附小作为教育机构,为救助本校重病生向社会发出募捐倡议呼吁社会公众,为黄某捐款治疗白血病,社会公众纷纷响应,伸出援助之手进行捐款,这种捐赠当属特定机关、法人或自然人发起的,已被救助对象受赠人,其他社会主体无偿向该被救助对象的特定利益而捐赠财产的社会捐赠可定性为第三人特定利益的募捐同,该合同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公众为公益事业自无偿依法成立的公益性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公益捐赠,因公益捐赠受赠人一般常设型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而为第三人特定利益的捐赠与之有显著区别,其捐赠目的对象特定,募集人非常设性,受赠人第三人而非募集人,在为第三人特定利益募捐活动中,从募集人发起募捐倡议,到捐赠人 捐赠钱财,应是特合同的过程,募集人向无特定社会主发起募集活动是要约 社会各界接收要约是承诺,因捐赠而受第三人为受益人捐赠是由为目的,募集捐赠人之间形成为第三人受益人 特定利益募捐合同关系,第三人、受益人,非募捐合同当事人,其基于募捐合同而取得合同利益,系募捐合同中的受益人本案中,公众及属为第三人特定利益募捐合同中的捐赠人,其响应汝师附小的倡议,并该校有能力管理善管,已用于特定目的从而捐款,汝师附小募集人,其对所捐项享有保管、占有、定向使用监督利。也有捐赠人意愿交于受益,用于特定目的为黄某治白血病之义务,第三人黄某为受益人,但其受领此款也必须按捐赠特定的合理使用为第三受益人特定利益募捐合同,若所募善款已全部用于捐赠目的,应无余额不存在权属争议,但当捐赠目的已陈旧或捐赠目的不可能除,余剩款是否属于第三人个人财产院认为,为第三人 受益人 特定利益 募捐合同 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予,所捐善款并非无端赠予,此款必须用于第三特定利益目的,若款项使用符合捐赠目的,善款当归第三人所有,若款项使用捐赠目的,捐赠人有权撤回捐赠,而募集人有权拒绝善款交于第三人,本案中,社会公众捐赠目的就是为黄某治疗白血病,汝师附小,以按捐赠人意愿对黄某治疗费用予以报,当黄某病故,捐赠人的特定捐赠目的,因失去载体消除,募捐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若将剩余善款作为黄某遗产继承不仅违背捐赠人的意愿,也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社会捐赠不谋求私利之公序良俗,故由汝师附小保管的剩余善款不认定黄某个人遗产。募捐合同,汝师附小作为募集人对捐赠善款包括剩余善款享有保管、占有、定向使用监督权有权,故当黄某病故,导致捐赠目的消除时,此款原则上当属捐赠人所有,但因捐赠人数众多分布分散,逐一退还是不可能,故汝师附小专项用于学校学生今后可能出现大病救助目的,与儒高寺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并如数捐出剩余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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