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本院于2012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理审理中因涉及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顾某继承的问题本院遂通知顾某之父顾某某继母朱某某生母徐某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国寿江苏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参加诉讼原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诉称其妻顾某20121月27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顾某生前被告投保人寿保险一份余某时在该起故中身亡根据事故当时两人座置受伤程度继承法的规定应推定顾某死亡在先余某死亡故要求被告将顾某的保险理赔款作为受益人余某遗产进行分配原告据此向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顾某的保险理赔款50000元作为其受益余某的遗产进行分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顾某朱某某徐某某称同一次事故中确定顾某及余某死亡先后顺序的前提下应该用保险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顾某遗产进行分配顾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四其作为继承人有权主张将顾某的保险理赔款50000元作为顾某的遗产进行分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四原告各12500元被告国寿江苏分公司辩称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的而死亡构成保险事故以及四原告系被保险人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等事实不持异议抗辩原告某某主张根据及余的座位分布事故生的过程推定顾某先余某死亡没有事实依据顾某分别为自己及余某投保两份保险合同是独立个法律关系在同一次事故当中在确定顾某及余某死亡先后顺序的前提下应保险法规定推定受益人先死因为保险法属于特别法也是效力层级高于继承应该优先适用保险法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顾某的遗产进行继承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某某为顾某丈夫余某为顾某之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顾某某与某于1982年结婚婚后一年生女顾某徐某某生下顾某一个多月后离家出走对顾某未尽扶养义务顾某某与朱某某于1984结婚朱某某顾某尽了扶养义务20087月25日顾某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国寿江苏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各一份受益人为其子余某保险期间分别为终身和43年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元20000元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按三倍保险金额给付康宁定期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2009425日顾某为余某投保国寿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受益人为顾某保险期限为80年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0元被保险人在未成年时身故累计死亡保额不超过5万元另查明金湖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21月27日外人高某驾驶轿车载其母某某朱某某妻表姐母子某余某在金湖县境内331省道由西向行驶在超车后操作不当撞到树及民房发生通事故某某顾某余某场死亡高某朱某某受伤朱某某后经抢救无效于日死亡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国寿江苏分公司对于余某为被保险人顾某为受益人的寿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顾某先死亡余某的遗产由其父余某某继承并向余某某给付了理赔款对于案涉寿险合同国寿江苏分公司则亦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余某先死亡被保险人顾某的遗产应当由配偶父母等人继承为由故拒绝向余某某一人给付保险金余某某遂诉至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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