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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因被上诉人彭某民间借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30日张某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彭某借款6万元并于当日立下条一张内容为:经切彭某人民币六万元属实张某2012430日该笔借款后经彭某催未果彭某起诉院,要求判令张某归还彭某借款6元。诉讼彭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向彭某借款6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彭某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某对该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彭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元,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张某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元给彭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一审受理费650元,由张某负担,判后张某上诉至本院,一、彭某张某配偶、李某做生意彭某于2011114日陆续出资20万元由张某配偶李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彭某20元出资款,后来由于生意失败,在生意亏损的41000元,双方未结算情况下,李某陆续归还彭某出资,由于张某夫妻缺乏沟通还款过程中两人对彭某进行还款导致多还给彭某50200,二、退一步讲即使彭某所言,是张某彭某借款6元,根据还款收条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张某已经向其还款73200元,多还了13200元,而不是彭某所说还欠6元,三、张某一审中为出庭应诉是因为彭某当时对张某谎称这件事在2012民法 民二初字第1324号中调解算导致张某有还款证据,却未示,故张某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彭某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彭某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是彭某张某是否存在6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彭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6元,提供张某出具欠条张某确认欠条是其出具的,故本院认定彭某张某存在6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上诉主张6元是另案20元投资款中的款项,其已经还清该6万元,对于张某上诉意见本院分析如下:一、当事人是彭与李张某李某属于不同诉讼主体张某上诉称涉案6元,已包括李某的款项中,与其出具欠条行为不符合,二、张某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供证据已经过生效民事判决审查,且该生效判决已将张某的还款作为李某归还彭某项进行抵扣张某又将该生效判决已扣除的还款作为本案的还款缺乏事实依据,三、本案彭某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张某李某彭某之间纠纷本案混为一谈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某提出上诉理由和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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