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某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结婚后婚姻关系尚可,但生育长女后,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的程度,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经向公机关报案,并因伤到医院治疗为此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淡漠,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和好希望院据此准予原告敖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辩解意见孩子谢某应当跟随原告敖某生活为宜,孩子谢某甲应跟随被告谢某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互相不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敖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一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三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二、孩子谢某乙跟随原告敖某生活由原告敖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孩子谢某甲跟随被告谢某生活由被告谢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谢某支付给原告敖某车辆补偿款15000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10000债务人为谢某父亲),由被告谢某偿还。
五、驳回原告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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