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苏中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葛某不服,上诉2012816日,本院作出2012刑三终字第0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49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11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同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11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12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包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葛某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葛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葛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表现,依法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20129入监,在服刑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重塑自我。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科技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10月、20147分别到监狱表扬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葛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下半年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葛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1211起至20363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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