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1992年9月间,北京某有限公司和江苏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设立了联营企业南京某公司。南京某公司的章程规,合营期满时应成立清算小组,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外公告。1995年北公司更名为现原告北京某有公司。1998年江苏某有限公司注销被告王某某于1992年11月间到南京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三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1年1月15日至2002年1月14日2001年7月10日某公司出具解除聘用关系证明书,称因公司经济变更,公司于2001年7月1日起解除王某某的聘用关系”。某某于当月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南京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给付个人已垫交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公积金等。同年7月,南京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本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承诺书,承诺由于市场变化和我公司经营方向调整,我们决定申请注销南京某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注销南京某公司之前,南京某公司所有权债务由北京某有限公司承担。8月南京某公司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王某某的申请,变更被诉人为北京某有公司,并作出仲决,裁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支付其垫付养老保险费北京某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认为南京某公司经营设备人员由江苏省公安厅接收,其不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有关移交清单,其中设备移交清单南京某公司有关无线设备等移交给江苏省公安厅信息通信处;部分人员的档案及相关物品移交单上有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及江苏某汽车有限公司雨花经营部的印章,无南京某公司印章被告王某某认为以上移交清单与其主张无关。王某某就其收入向法庭举证工和费用报销审批表据,证明其工资1998年2月由每月人民币1380元调整每月人民币155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1998年10月至12月1999年3月以及2000年全每月奖金人均人民币600元。另,被告王某某举证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等证据证明南京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自1992年10月开始缴费2001年7月其中1992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是王某某以单位名义缴纳,个人垫付的。南京某公司2001年7月出具书面证明书证明王某某19995月缴纳的1992年10月至1999年4月社会统筹款10242.69元全部由其个人垫付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王某某认为其已为单位垫付人民币8733.44元应由单位返还其经本院调查核实,王某某以单位名义缴纳的1992年10月至1999年5月养老保险10241.97元,其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有关费用人民币8732.81。本院认为,王某某南京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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