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一审主要以红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有所为根据杨有的陈述和红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同时也认为红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定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征有陈述借人明红不同意杨有以个人名义借款明红愿意出的对象是红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借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二杨有转交了红公司的借条也将红云公司的开户行账户同时转交这更让我当事人相信有代表的是红公司结合红公司琴、有之间的紧密关系明宏借款之前杨与彭霞琴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有这一种转交借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的也就是说明不会想到杨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琴,就是红云公司明红依据杨征有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对象红云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了明红完成了出的义务借贷动意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认为本案的借款是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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