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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1990年9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21996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7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3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管制2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罚金人民币1000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1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因前罪为执行完毕决定执行管制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2015年2月22管制考验期满因本案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  检诉 刑诉2015 467号起诉书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秦淮区鼓楼区等地先后四次扒窃他人财务,共计价值人民币265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秦淮区中山南路新街口南站公交站台,趁被害人孙某上100路公交车不备之机,窃得孙某放在上衣右口袋内的小米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开往南京西站方向的16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本市鼓楼区鼓楼站时趁被害人下车备之机,窃其包内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70元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2015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开往本雨花台区安德门方向100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本秦淮区中山南路时被害人廖某不备之机,窃背包内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元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四、2015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秦淮区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张某上16路公交车不备之机,窃裤子左口袋内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17元,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违法犯罪多次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刑期至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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