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苏中刑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葛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816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三终字第0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4年9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11月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20141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11日,本院公开开审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朱某包某出庭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行职务。罪犯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葛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某于20129监,在服刑期间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重塑自我该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科技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7月分别到监狱表扬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葛某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半年、2013年度2014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主认罪悔罪、服,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罪犯葛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36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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