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一审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有所为,根据杨有的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定杨征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有也陈述出借人明不同意杨有以个人名义借款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对出借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二杨征有转交了红云公司的借条也将红云公司的开户行账户同时转交这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有代表的是红云公司结合红云公司彭霞琴、有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明借款之前杨彭霞琴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杨征有这一种转交借款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的,也就是说不会想到杨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可以合理借条的出借人就是彭霞琴,就是红云公司。三红依据杨有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明红所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了明完成了出借的义务从借贷的动意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意的,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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