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的问题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征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征有为,根据征有的陈述和红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定杨征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征有也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征有以个人名义借,明红愿意出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借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二征有转交红云公司的借条也将红云公司的开户行账户同时转交这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征有代表的是红云公司结合红云公司彭霞琴、征有之间的紧密关系明宏借款之前杨征有与彭霞琴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征有这一种转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也就是说明宏不会想到杨征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赖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琴,就是红云公司。三明红依据征有提供的红云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明红所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了明红完成了出的义务借贷动意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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