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征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征有所为,根据杨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定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征有也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征有以个人名义借款,明红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的对象尽到了审查义务,二有转交了红公司的借条也将红公司的开户行账户同时转交这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有代表的是红公司结合红公司彭霞琴、有之间的紧密关系明宏借款之前杨与彭霞琴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有这一转交借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也就是说明宏不会想到杨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的出借人就是彭霞琴,就是公司依据有提供的红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进去了这再一次证明明红所出的对象是红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了红完成出借的义务,从贷的动意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意的,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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