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俊,1985年2月22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从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宏,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继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6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从刚、被上诉人继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杨继宏给付夏俊5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继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继宏陈夏俊欠其劳务工资15000元不属实当时,夏俊与杨继宏约定的工资标准是每月3500元并非杨继宏主张的每月5000元并且俊只欠杨继宏2014年11月12月以及2015年1月共三个月工资10500元之后俊已经给付杨继宏10000元,故仅欠付500元工资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继宏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资料通话记录等证据就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及劳务工资已完成了举证义务;夏俊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二审中,杨继宏提供一份2016年6月17日其与夏俊的电话录音资料以证明当时其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夏俊欠付个月工资15000元的事实。夏俊质证认为该电话录音的时间不真实,不是2016年6月17日的记录但对两份电话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本案的关联性未提出异议且依据两份电话录音中内容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本院对于两份电话录音均予以采信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资料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杨继宏的工资标准以及俊所欠杨继宏工资的数额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夏俊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一审法院对杨继宏的事实主张予以采信判决夏俊向杨继宏支付15000元并无不当。夏俊上诉主张杨继宏每月工资为35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尚欠杨继宏工资500元上诉主张仅有其本人陈述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杨继宏二审中提供了2016年6月17日电话录音资料的证据对其事实主张进一步予以佐证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夏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康伦恺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听打了12分25秒;平均每分88字;输入原稿的 76.83%;听打正确率 95.57%
00:0000:00

什么时候把键盘打坏,就成为打字高手了!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