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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民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彭某借款6万元并于当日立下欠条一张,内容为:经切彭某人民币万元属实张某2012年4月30日该笔借款后经彭某催讨未果,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归还彭某借款6万元。诉讼由彭某承担审法院认为,张某向彭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彭某、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对该借款应承担清责任,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万元,合法合理,法院法予以支持。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作出判决张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借款6万元给彭某如果未按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50元,由张某负担,张某上诉至本院称,彭某与张某配偶、李某合伙做生意,彭某于2011年11月4日续出资20万元,由张某配偶李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彭某20万元出资后来由于生意失败,在生意亏损的41000双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李某陆续归还彭某出资,由于张某夫妻缺乏沟通还款过程中两人同时对彭某进行还款,导致给彭某50200元,二、退一步讲即使如彭某所言是张某向彭某借款6万元,根据还款条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张也已经向其还款73200元,多13200元而不是彭某所的还欠6万元,三、张某在一审中为出庭应诉是因为彭某当时对张某谎称这件事2012民法初字第1324号案中算了,导致张某还款证据示,故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彭某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彭某与张某是否存在6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彭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6万元,提供张某出具的欠条证,张某已确认欠条是其出具的,故本院认定彭某张某存在6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上诉主张6万元是另案20万元投资款中款项已经还清该6万元,对于张上诉意见,本院分析如下:一、当事人是彭某李某,张某与李某属于不同诉讼主体,张某上诉称涉案6万元已包括在款项中,与其出具行为不符合,二、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供证据,已经过生效民事判决的审查,该生效判决已将张某的作为李某归还彭某款项进行抵扣,张某又将该生效判决已扣除的还款为本案中的还款,缺乏事实依据,三、本案是彭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将李某与彭某之间的纠纷本案混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某提出上诉理由和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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