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江苏省云港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无。因案于2014年2月14被取保候审,同4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 李某某被告人小姨 ,女。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4 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2014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胡小丽,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控称2013年4月13日235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农场二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某小区门前摩托车前部与逆向停在路边陈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田某甲摔倒受伤。经检验:在送检的田某甲静脉血中检验到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被告人田某甲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陈某某、祝田某证言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交通事故技术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连云大队连公交认字2013第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公证鉴定所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田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获经过,田危险驾驶案综合材料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归案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
(刑期判决行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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