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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430张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彭某借款6万元并于当日立下欠条一张内容为:经切彭某人民币万元属实张某,2012430该笔借款后经彭某催讨未果,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归还彭某借款6万元诉讼费彭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彭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欠条某、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某对该借款承担清责任彭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6万元,合法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张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万元给彭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650由张某负担,判后张某上诉至本院称,一、某与张配偶、李某合伙做生意,彭某2011年11月4日陆续出资20万元由张某配偶李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彭某20万元出资款后来由于生意失败在生意亏损的41000元,双方尚未结算的情况下,李某陆续归还彭某出资由于张某夫妻缺乏沟通还款过程中两人同时对彭某进行还款,导致其多还给彭某50200元,二、退一步讲,即使如彭某所言是张某向彭某借款6万元根据还款收条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张某也已经向其还款73200,多还了13200元,而不是彭某所说的还欠6万元,三、张某在一庭应诉是因为彭某当时对张某谎称这件事在2012民法 民二初字第1324号案中调算了导致张某有还款证据却未出示,故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彭某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问题是彭某与张某是否存在6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彭某主张张某向其借款6万元提供张某出具的欠应证,张某已确认欠条是其出具的,故认定彭某与张某存在6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上诉主张6元是另案20万元投资款中的款项,其已经还清该6万元对于张某上诉意见本院分析如下当事人是彭某与李某,张某与李某属于不同诉讼主体张某上诉称涉案6万元已包括在李某的款项中,与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不符合,二、张某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供的证据已经过生效民事判决的审查,且该生效判决已将张某的还款,作为李某归还彭某款项进行抵扣张某又将该生效判决已扣除的还款作为本案中的还款缺乏事实依据案是彭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将李某彭某之间的纠纷于本案混为一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某提出上诉的理由请求均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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