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借款合意的问题一审主要以红云公司便臣的借条上的印章是杨有私自加盖签名也是杨有所为根据杨有的陈述和红云公司的答辩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同时也认为红云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并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推有是实际借款人事实上杨也陈述出借人明红不同意杨个人名义借款明红愿意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是对出借的对象尽到审查义务杨征有转交了红云公司的借条也将红云公司开户行账户同时交,这更让我方当事人相信,有代表是红云公司结合红云公司彭霞琴、有之间的紧密关系在明借款之前杨征琴就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可回避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红对杨征有这一种转交借的行为是可以产生合理信赖的也就是宏不会想到杨征有自己打一个借条盖一个印章。明红可以合理信赖这个借条出借人就是彭霞琴就是红云公司三明红依据杨有提供公司的账户确实把钱转去了这再红所出借的对象是红云公司,并且这也同时印证明红完成出借的义务借贷的动到借条的转交,借款支付的完成完全形成了借贷的全过程所以我方认为本案的借款是有合意的并不是没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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