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开始
审:下面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交叉进行。现在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诉请:1、请求法院判被告支付租金2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被告答辩?
被代:租赁合同的事实无异议对于租金部分被告认可从签订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从应该支付的租金开始到原告起诉之日期间,被可尚未支付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起诉的租金时间和计算方式合同第一期为2011年8月18日签订支付租金时间为2013年3月5日计算房屋租金第二期合同2012年2月7日签订,房屋租金起算时间为2013年6月8日两期合同计算至2015年18日,两期合同未支付的总金额为200万元。2012年2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为不应支付原告至今尚未向被告提供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据被告了解,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由于原告未提供复印件,致使被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能实现合同租赁房屋目的,因此该租金支付。2011年8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该房3停电及房屋漏水,共计给被告造成损失80万元,该租赁房屋的房租应当扣除给被告造成损失后才能支付。
审: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什么质辩意见?
原代: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构成拒租金的理由。
审:原告举证?
原提供
1、租赁合2;
2、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催款函3催款通知书及信函,证明被告尚未履行租金给付义务;
4、计算清单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被告所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应当600万元但是基于法律规金高于所以我方按照欠付租金的30%计算违约金;
5、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的租赁房屋是取得交付备案证书的,可以正常使用的原件经核对后返还原告。
审:被告质证?
被代: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明内容无异议,对于计算违约金有异议本金应该将2012年2月7日签订的合同租金不应支付。
审:被告解释下证据无名称不相符的原因?
被代原告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被告本人第二,皇家一号是被告就2011年8月18日承租了原告的申办营业执照开办的娱乐所,东方神是被告承租原告2012年2月7日的房屋后准备开办的第二家娱乐会所,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
审:向被告释明,由于被告未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请求因此本案中不对被告的反诉处理,被告另行立案处理,被告是否清楚?
被代:清楚。
:原被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要求对原告发问。原告提供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是否给付过被告?
原代:没有给付被告的义务,如果被告需要知晓可以向其出示复印件。
审:法庭调查结束,原、被告发辩论意见?
原代:没有。
被代:同质证意见。
审: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依法判决。
被代:支持被告答辩驳回原告诉请。
审: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代:可以。
原:可以。
审给予原被告双方7天时间如调不成本案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择期宣判,现在休庭。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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