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废油的码头,并带被告人陶到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某某市某河内排放污水。后沈某在王使下又找到被告人向某让向某驾驶油罐车运污水,被告人向某遂驾驶其油罐车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性污水至该码头,由被告人沈某、向某向某河内进行排放被告人辩护人起诉书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异议,认为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罚金,系初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只是造成某河水体发黑发的原因之一,故建议对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处理某某市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让被告人王某寻找排污地点被告人王某找到被告人沈某用于收购码头,并带被告人陶某此处查看后,三被告人商定通过此码头某某某河内排放污水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在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某能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王某向某均能预全部罚金被告人沈某预缴部分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王某、沈某、向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罪表现,对四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对陶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陶某不宜单处罚金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不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干中学学中干使用搜狗语音输入法,听打了10分00秒;平均每分71字;输入原稿的 71.61%;听打正确率 83.41%
00:0000:00

红不红包无所为,就当没看见!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