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罪犯陈某江苏省某某。现在江苏省某某监狱服刑。
江苏省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004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陈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5月31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09)苏刑终字第0085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某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年8月22,本院作2012刑执字第05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11月5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同月12日报本院审理。2014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包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某某监狱指派警官李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某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标准罪犯陈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罪悔罪,认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于2010年7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2012年3月、2014年4月三次到监狱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犯陈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罪犯陈某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陈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33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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