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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自负盈亏诚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民法属于私法,私法自治为其一般原则它规定自然人制度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市场经济所必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应当尽快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制定。物权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前提性法律。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视物权,以为有了公有制,社会生产力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公有制的优越性在于,它使人人生产资料方面处于平等地位,消灭了剥削现象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取得的伟大成果。但公有制的具体制度如果不完善,也可以使生产者与财产的距离拉,可以使人们创造财富的内在因弱化,也可以特定条件下造成生产力的破坏我们不能搞私有,因为这是对劳动者的大洗劫。而要坚持公有制就必须用健全的物权制度来完善公有制,从而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晰不稳定,就很难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我国改革开放十六年来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物权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进一步制定物权法从而调动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民富国富,国家财产不断壮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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