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后婚姻关系尚可,但长女后,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的程度,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经公安机关报案,并因伤到医院治疗。为此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淡漠,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无和好希望本院据此准予原告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辩解意见孩子谢某应当跟随原告某生活为宜孩子谢某甲应当跟随被告谢某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互相不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敖某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孩子谢某跟随原告某生活由原告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跟随被告谢某生活,由被告谢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某支付给原告敖车辆补偿款15000夫妻共同债务10000债务人为谢某父亲),由被告谢某偿还驳回原告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结束。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打字员7578手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听打了10分50秒;平均每分58字;输入原稿的 66.93%;听打正确率 87.8%
00:0000:00

打不打赏没关系,关健是学的要开心!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