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开始
再审申请人耿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林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耿某、杨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耿某经营的是家庭作坊是错误的,耿某是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某某市某某区小河康富车辆配件厂,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非家庭经营杨某列为赔偿义务人没有法律依据;(耿某不是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在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定程序和结论是错误的评估确定的火灾损失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进行评估和鉴定综上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杨某和耿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车辆配件厂属个体工商户,尽管承租人和经营者是耿某但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应当以家庭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况且杨某在某某市某某区公安消防大队所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参与家庭作坊的经营故二审判决耿某和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关于耿某、杨某是否应对张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论可以认定起火点在耿某经营的家庭作坊,原因主要是耿某在家庭作坊经营过程中管理不善所导致且耿某使用租赁房屋从事喷漆作业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消防审核、验收,耿某在主观存在重大过错耿某的家庭作坊引起火灾导致相邻的张某财产损失,当然应由耿某承担。二审法院考虑租赁人耿某经营的易燃易爆物,且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某本身经营的场所未依法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故张某对损失的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二审判决责任分配是恰当。()关于鉴定程序和结论是否错误的问题。某某价格认中心具有合法价格鉴定资质的其次鉴定程序启动前,一审法院依法通知耿某参加火灾现场及评估但耿某拒不参加。故某某市价格认中心结合一审法提供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表及物品清单进行现场勘察、市场调后作价格鉴证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一审中鉴定人亦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耿某某虽对结论提出了异议也申请重新鉴定耿某、杨某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证据。故审依鉴证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耿某杨某要求重新评估和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耿某杨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综上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某杨某的再审申请。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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