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原告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谢某结婚后婚姻关系尚可,但生育长女后双方矛盾逐渐激化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程度,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经公安机关报案并因伤到医院治疗为此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淡漠,对此被告均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无希望本院据此准予原告敖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辩解意见孩子谢某应当跟随原告敖某生活为宜,孩子谢某跟随被告谢某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互相不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一三十二条第款第五项、三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
二、孩子谢某跟随原告敖某生活,由原告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谢某跟随被告谢某生活由被告谢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长大后跟随母其自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归被告谢某所有,被告谢某支付给原告某车辆补偿款15000;
四、夫妻共同债务10000债务人为谢某父亲,由被告谢某偿还。
五、驳回原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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