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四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民诉法有关规定必须是法律主管案件和受诉法院管辖权案件。对当前学术界争议问题看法。
 一、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问题一般认为是本诉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的利害关系,而不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但对什么是利害关系,有不同理解,主要有五种观点一是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到影响。二是案件的判决和调解结果可能导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明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在后一个法律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直接间接影响。四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因该当事人败诉他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四是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实现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有牵连关系观点可取之处,但尚有一些不足。第一、二种观点表述过于简单忽视法律关系内在牵连的剖析,难免有些笼统和模糊第三种观点解释过宽,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滥定第三人现象第四,五种观点大同小异,在界定第三人范围方面有较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仅仅界定为当事人一方败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则值得商榷应该从四个方面理解:

输入稿:

暂时只能查看自己录入的文稿!
陈雅涵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听打了08分10秒;平均每分50字;输入原稿的 70.43%;听打正确率 99.26%
00:0000:00

打字吧的发展离不开你的支持,谢谢你的打赏! 点击开始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