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原稿:

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一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作和作出司法解释,对整个司法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我国的司法解释工作基本上是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为弥补立法的不足而进行的司法解释工作的立足点基本上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为了使各级法院处理具体案件时有法可依而对于司法解释工作应遵循的规律应追随的司法特殊性原则不太注重。对于司法解释制定程序式、内容效力等没有严格的规范目前司法解释的数量已经相当司法解释工作自身的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最高人民法院19976月公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是目前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的唯一成文规定根据该规定我国司法解释的形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使用法律所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日期生效时间这对今后的司法解释工作一个必要的规范问题是对于大量的若干规定行前所的三种形以外的司法解释是否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但按照若干规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通过的规定在该规定施行前发布的论以何种形式存在的司法解释只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就仍然具有司法解释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于那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审判业务庭作出的,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如答复要的效力如何看待?文件有的也是发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司法文件选、经济审判文件选等不同渠道予以公布的由于这类文件在效力上的不确定性实际上造成了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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